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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餐饮行业商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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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餐饮行业商标的重要性

作者:威海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4 08:42:15

商标侵权事件天天都有发生,但是商标纠纷最多的行业是餐饮行业,餐饮店分散,并且名字大同小异,很难辨识正主与山寨。什么“永和豆浆”和“绿色永和豆浆”,“鹿角巷”和“鹿角戏”,“豆本豆”和“豆木豆”,玩弄名字的餐饮店也是靠智商的,表示不多看几眼都很难一时半会辨别出来。面对频频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你还在继续思考餐饮行业是否要威海商标注册的时候,说不定你的山寨招聘已经在其他地区遍地开花了。

一、餐饮行业商标的重要性

1、餐饮店招牌LOGO注册商标,方便品牌产品抢占餐饮市场,扩大生产规模开连锁店,快速形成品牌效应,推行餐饮品牌战略。

2、餐饮企业做大做强之后可以进行品牌加盟、特许经营的基础门槛,保护企业的品牌和无形资产,获得额外收入。

3、注册商标以招牌店铺的商标专有权,可以加大保护企业产品标志不受侵犯,保护品牌的价值不被侵犯。

4、餐饮店拥有一枚商标可以办理相关机构的许可的必备条件,比如质量检查、卫生检查、商品条码等。

5、是品牌建设的基础,可以逐步打实品牌的基础,增加品牌的知名度,是成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前提和根本。

二、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的时间大概是12-14个月时间,9个月初审期+3个月公告期,所以餐饮店在工商注册之后就可以注册商标了,不要等到名气大了遭侵权了再进行商标注册,为时已晚矣。

2、确定商标之前进行商标查询,并不是商标注册就可以通过。我国商标注册具有先前原则,如果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在同一类别,申请的通过性就会大大打折扣,这一步骤也最好是商标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操作,专人做专事。

3、借势知名品牌,经典案例就是加多宝,在消费者完全无认知的前提下,通过和“王老吉”结合,一下子成为大家熟知的品牌,虽然之后和王老吉打了多年商标之争,但同时也是扩大知名度。

以上就是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餐饮行业的壮大,品牌也越来越多,大部分管理人在发展过程中发现不公平的侵权行了才意识到要去注册商标对品牌进行法律保护,但是此时别人的名气已经盖过了自己店铺,到底谁才是品牌所属第一人?

正在申请的商标能转让吗?答案是可以的,但是注册中的商标还不受法律保护,转让对于受让人来说有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这个商标,如果注册成功,自然转让就完成了,如果不能成功注册,那么转让就无从谈起了,这就是这类商标转让的风险。相对于商标而言,还在申请中的商标,在转让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合同,不然注册不成功,到时导致转让不成功,这个费用就不好说了。

如果需要转让请准备以下材料:(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转让商标注意的问题:首先要确认被转让商标的法律状态。

已失效的注册商标、处在续展宽展期且未提交续展申请的商标不能办理转让;被法院冻结、在商标局办理过质押登记的商标不能转让(质押登记中的商标必须在解除质押后才可进行转让)。对于申请中的商标,需要确认其申请流程是否已经结束,如果全部驳回的决定或裁定已经生效则不能办理转让。

企业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大多会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但在中国,办理商标转让并不需要提供转让协议,而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另行签署转让申请书。转让申请应当以受让人名义提交,因此应当由受让人签署代理委托书。转让人在转让申请书上的名称、地址应当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或申请人名称和地址一致,所加盖的章戳或签字应当与商标原注册申请书中使用的印章或签字相符。

威海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威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三)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