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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翠区公司商标注册代理哪家强?
作者:威海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6 08:31:52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威海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注册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在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商标的文字、图案是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两者肯定是存在冲突的例如说你的商标文字是某书法家的作品,这时候必然会出现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31条又重复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著作权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在2001年《商标法》修订前,有关在先权利的问题是在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作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一种情形加以规定的。现行《商标法》把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提升到法律的层次,较之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是,现行《商标法》中仍然没有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具体规定,给实务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修订《商标法》时,应考虑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在先权利保护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实务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类案件:一类是商标确权案件,包括著作权人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即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案件(简称商标异议案件),著作权人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的案件(简称商标争议案件)。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在后商标将不予注册或予以撤销。
另一类是著作权人以商标注册人(或商标使用人,下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的来说,有关在后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问题,与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并没有本质区别,采用的都是接触加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从下面几个层次来进行审查。
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标的是否构成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也就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所谓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则是指作品中能够体现作者的创作思想,具有原创性,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
第二,该作品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创作完成。这是对于权利在先性的要求。如果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那么不仅不能产生在先著作权,著作权本身的合法性反而成为问题。当事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应当提交在先创作完成作品的证据,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在先进行版权登记的证据等。
第三,主张权利人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是指作者本人,或者以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
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在后商标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作品完全相同,原则上可以认定在后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则是指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相似到这样一种程度,除了认定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合理解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人员应从普通消费者的标准出发,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判定。
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作品,涉及到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主观状态,接触过即为明知,接触的可能性与应知近似,但在证明标准上略低于应知。著作权人主张商标注册人有接触可能性的,应当提交有关其作品传播方式、范围的证据。鉴于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不同的主体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相同或相近的作品,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在后商标是独立设计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商标注册人如主张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就下列情形举证证明:商标注册人与著作权人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权人作出过直接的、明确的许可其使用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有关许可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关于认定商标注册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以签订书面合同或著作权人的明示授权为要件,著作权人的默示行为也可以成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观点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第一部分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威海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内地居民的消费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消费能力的提高也反过来刺激了生产能力的发展,使全国制造业蓬勃发展。此外,“一带一路”战略刺激了内地企业的扩张。但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除了产品的高质量外,还需要一个易于识别和保护的综合性商标。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跨境商标保护一直是一个难题。
事实上,跨境商标保护问题并不难解决。只要及时进行国际商标注册,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今天,管理顾问将介绍国际商标注册的要点和基本流程。国际商标保护的实现主要取决于马德里制度的建立。马德里制度是以1891年签订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有关议定书为基础的商标国际注册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简化商标权人的行政程序,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保护。目前,马德里体系有99个成员国。
一、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申请一样,申请国际商标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是:
1、申请的商标已经在该国商标局注册,或者注册申请已经被受理(只能指定协议国)。
2、申请人是个人的,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
3、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需要申请人签名(个人)或者盖章(企业)。
二、马德里系统商标注册流程:
1、申请人向其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国家商标局将国际注册申请转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办事处;
3、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向申请人颁发《国际商标注册证书》,同时将申请转交给各指定国家;
4、被指定国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在12至18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商标保护申请。逾期不驳回的,表示该商标在指定国家自动受到保护。
三、国际商标注册注意事项:
1、需要注册保护的商标,必须是已成功注册的商标(以注册公告为准);指定协议国的,可以受理其国内基本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必须与注册/申请商标图案一致。
2、国际申请所涉及的商品项目必须纳入基本注册或申请商品范围(主要是尼斯标准)。
转让商标要多长时间:6-10个月左右由此可以看出转让商标更能节约时间成本(提高2倍),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就是商机的社会里,对企业来说购买商标具有绝对的时间优势。
商标转让流程: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C、委托代理的提交出转让方与受让人分别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D、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3、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
申请原则:
首先,商标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商标不是必须要申请的,但是为了自己企业将来的发展,商标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商标是强制申请的。
第二,商标申请原则之在先原则。谁先申请谁就拥有商标专用权。有很多人误以为自己先使用这个商标那么就具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其实并非如如此。
第三,商标申请原则之注册原则。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一个好的商标是企业品牌创立的基础,在创业之初一定要好好为自己的产品取一个名字。
商标转让形式: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
在实践中,大量的转让注册商标都是以合同方式转让注册的。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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